飲用天然泉水標準<DB52/434-2007>
前 言
本標準的第4章、第5章、8.1及第9章是強制性的,其余條款為推薦性的。
本標準代替DB52/434-2001《飲用天然泉水》。
本標準與DB52/434-2001相比,主要變化如下:
-——將標準的范圍、定義進行了修訂完善;
——修訂感觀要求4項(色度、渾濁度、臭和味、肉眼可見物)(見4.2);
——增加了界限指標的規(guī)定(見4.3.1);
——將限量指標和污染物指標合并為“常規(guī)理化指標”,增加4項(pH、余氯、三氯甲烷、總α放射性),修訂4項(鎘、砷、耗氧量、總β放射性),刪除14項(鋰、鍶、碘化物、鋅、鋇、鉻(Cr6+)、汞、銀、硼、硒、氟化物、硝酸鹽、氰化物、226鐳放射性)(見4.3.2);
——微生物指標增加2項(霉菌、酵母菌),修訂1項(大腸菌群)(見4.4);
——增加了凈含量要求(見4.5);
——試驗方法細化,明確了水質各項指標的檢驗方法(見第6章);
——修訂了檢驗規(guī)則(見第7章);
——修訂了產品標簽須標明的指標,強調主要標明反映水質特征的界限指標,不強制要求標明主要陽離子、陰離子含量范圍(見8.1.3);
——明確“凈含量大于3000mL,采用多次循環(huán)使用容器包裝的產品(在開啟封蓋前)保質期不少于一個月”(見第9章)。
——對水源地評價進行了修訂,將水源地的要求調整于附錄A。
本標準附錄A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。
本標準由貴州省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局提出。
本標準由貴州省礦產品黃金寶石制品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站歸口。
本標準由貴州省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局批準。
本標準由貴州省礦產品黃金寶石制品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站、貴州省標準化協(xié)會負責主要起草;貴陽鴻遠凱維綠色食品開發(fā)有限公司、貴州純露飲品有限公司、貴陽花溪聯(lián)和水廠、貴州飛龍雨綠色實業(yè)有限公司、貴州廣順涼水井酒廠參與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鄭松、賈立宇、張曉麗、顧艷紅、周紅紅、嚴景芬、何慶洪、曾永儉、毛開華、戚亞民。
本標準于2001年12月首次發(fā)布,本次為第一次修訂。
飲用天然泉水
1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飲用天然泉水的術語和定義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預包裝飲用天然泉水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;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
GB/T 4789.21 食品衛(wèi)生微生物學檢驗 冷凍飲品、飲料檢驗
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(wèi)生標準
GB/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
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
GB 8537 飲用天然礦泉水
GB/T 8538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
GB/T 10790 軟飲料的檢驗規(guī)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GB 19304 定型包裝飲用水企業(yè)生產衛(wèi)生規(guī)范
GB 17323-1998 瓶裝飲用純凈水
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(jiān)督檢驗規(guī)則
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5號令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
3 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。
3.1
飲用天然泉水
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或經鉆井采集,在一定區(qū)域采取預防措施避免污染,在通常情況下,其動態(tài)(流量、水質、水溫、水位)相對穩(wěn)定,經過濾、滅菌等工藝處理制成,不添加任何物質,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飲用的水。
4 要求
4.1 原料要求
4.1.1 原料用水:應符合GB 5749的規(guī)定。
4.1.2 水源衛(wèi)生防護:按GB 8537 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4.2 感官要求
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表 1
項 目 |
要 求 |
色度/度 |
≤10,并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|
渾濁度/NTU |
≤3 |
臭和味 |
不得有異臭異味 |
肉眼可見物 |
不得檢出 |
4.3 理化指標
4.3.1界限指標
應有一項(或一項以上)指標符合表2的規(guī)定。
表 2
項 目 |
指 標 |
鋰/(mg/L) |
0.10 ~ 5.0 |
鍶/(mg/L) |
0.10 ~ 5.0 |
鋅/(mg/L) |
0.10 ~ 1.0 |
碘化物/(mg/L) |
0.10 ~ 0.50 |
偏硅酸/(mg/L) |
≥ 7.0 |
硒/(mg/L) |
0.005 ~ 0.01 |
溶解性總固體/(mg/L) |
50 ~ 1000 |
電導率[(25±1)℃]/(μS/cm) |
≥ 15 |
4.3.2常規(guī)理化指標
應符合表3的規(guī)定。
表 3
項 目 |
限 值 |
pH |
6.5~8.5 |
亞硝酸鹽/(mg/L) |
≤ 0.005 |
耗氧量(以O 2計)/(mg/L) |
≤ 2.0 |
鉛/(mg/L) |
≤ 0.01 |
總砷/(mg/L) |
≤ 0.01 |
銅/(mg/L) |
≤ 1.0 |
鎘/(mg/L) |
≤ 0.005 |
余氯/(mg/L) |
≤ 0.05 |
揮發(fā)性酚(以苯酚計)/(mg/L) |
≤ 0.002 |
三氯甲烷/(mg/L) |
≤ 0.02 |
總α放射性/(Bq/L) |
≤ 0.10 |
總β放射性/(Bq/L) |
≤ 1.0 |
4.4 微生物指標
應符合表4的規(guī)定。
表 4
項 目 |
限 值 |
菌落總數/ (cfu/mL) |
≤ 50 |
大腸菌群/ (MPN/100 mL) |
≤ 3 |
霉菌/ (cfu/mL) |
≤ 10 |
酵母菌/ (cfu/mL) |
≤ 10 |
致病菌(沙門氏菌、志賀氏菌、金黃色葡萄球菌) |
不得檢出 |
4.5 凈含量
預包裝產品的凈含量,應符合國家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。
4.6 其它要求
4.6.1 應在保證水源衛(wèi)生安全的條件下進行開采、加工與灌裝。允許曝氣、傾析、過濾。
4.6.2 禁止用容器將水源水運至異地灌裝。
5 生產加工過程的衛(wèi)生要求
飲用天然泉水生產加工過程的衛(wèi)生要求應符合GB 19304的規(guī)定。
6 試驗方法
6.1 感官要求
按GB/T 8538 規(guī)定的方法檢驗。
6.2 理化指標
6.2.1 鋰、鍶、鋅、碘化物、偏硅酸、硒、溶解性總固體、pH、銅、鎘、鉛、總砷、耗氧量、揮發(fā)性酚、亞硝酸鹽
按GB/T 8538 規(guī)定的方法檢驗。
6.2.2 電導率
按GB 17323-1998附錄A規(guī)定的方法檢驗。
6.2.3 余氯、三氯甲烷、總α放射性、總β放射性
按GB/T 5750 規(guī)定的方法檢驗。
6.3 微生物指標
按GB/T 4789.21 規(guī)定的方法檢驗。
6.4 凈含量
按JJF 1070 規(guī)定的方法檢驗。
7 檢驗規(guī)則
7.1 組批
同一班次、同一臺灌裝機灌裝、同一規(guī)格的產品為一批。
7.2 抽樣
7.2.1每批產品隨機抽樣量:瓶裝水18瓶(凈含量≤3000mL);桶(袋)裝水6桶(凈含量> 3000mL)。
7.2.2將其中的6瓶或1桶(袋)用于感官、理化檢驗;4瓶或1桶(袋)用于微生物、凈含量檢驗;其余的樣品封存1個月備用。
7.3 檢驗
7.3.1 出廠檢驗
7.3.1.1 產品出廠前,須經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(guī)定逐批進行檢驗,檢驗合格并簽發(fā)質量合格證的產品方可出廠。
7.3.1.2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要求、菌落總數、大腸菌群、標簽、凈含量。
7.3.2 型式檢驗
7.3.2.1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。有下列情況之一,亦須進行:
——生產條件發(fā)生較大變化時;
——停產3個月以上,再恢復生產時;
——水源水質有較大波動時;
——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機構提出要求時。
7.3.2.2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4.2~4.5規(guī)定的全部指標。
7.4 判定規(guī)則
—— 微生物指標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,不得復檢,即判該批產品不合格。
—— 其他指標如有一項以上(含一項)不合格,應重新自同批產品中抽取兩倍量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,以復驗結果為準。若仍有一項不合格,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。
8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8.1 標志
8.1.1 產品標簽上應表明飲用天然泉水水源地的名稱。
8.1.2 產品標簽應按GB 7718的有關規(guī)定,標注產品名稱、凈含量、制造者(或經銷者)的名稱和地址、生產日期、保質期和產品標準號。產品名稱與凈含量應排在同一展示面。
8.1.3 產品標簽上應標明:pH、界限指標(一項或一項以上)的含量范圍。鼓勵企業(yè)標明體現自身水質特征的其它指標。
8.2 包裝
8.2.1 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GB/T 10790 的要求。
8.2.2 包裝容器外部應保持清潔,封蓋嚴密,無滲漏現象,標簽封貼緊密牢固。
8.2.3 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 191 要求。
8.3 運輸
8.3.1 運輸工具應清潔、衛(wèi)生。產品不得與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蝕性、易揮發(fā)或有異味的物品混裝混運。
8.3.2 搬運時應輕拿輕放,嚴禁扔摔、撞擊、擠壓。
8.3.3 運輸過程中不得曝曬、雨淋、受潮。
8.4 貯存
8.4.1 產品不得與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蝕性、易揮發(fā)或有異味的物品同庫貯存。
8.4.2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、干燥、通風的庫房中;嚴禁露天堆放、日曬、雨淋或靠近熱源;包裝箱底部應墊有100 mm以上的墊板。
8.4.3 在零攝氏度以下運輸貯存時,應有防凍措施。
9 保質期
在符合8.3和8.4的運輸和貯存條件下,開啟封蓋前,
——凈含量小于等于3000mL的產品,保質期不少于12個月;
——凈含量大于 3000mL時,由多次循環(huán)使用容器包裝的產品,保質期不少于1個月;
——允許企業(yè)根據自身技術條件,在驗證的基礎上提出優(yōu)于上述規(guī)定的具體保質期。
附錄A
(資料性附錄)
飲用天然泉水水源要求
A1 水源地
A1.1 水源地評價
A1.1.1 宜對水源地所在的整個水文地質單元開展以供水為目的的比例尺1︰5000~1︰10000水文地質詳查,查明水源地水文地質、環(huán)境地質條件、地下水開發(fā)利用條件。
A1.1.2 生產井宜按照國家標準GB 50027有關規(guī)定進行抽水試驗,并編制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表。
A1.1.3 取水點宜有一個以上水文年的地下水動態(tài)(流量、水位、水溫)長期監(jiān)測資料。觀測頻率:水溫小于25℃的水源點為每10天一次,雨季加密觀測;水溫大于25℃的水源點為每月觀測一次。并編制相應動態(tài)觀測曲線。
A1.1.4 水源地水資源評價:當以泉作開采水源時,取保證率(P)為95%的泉流量作允許開采量;當以深井作取水水源時,宜在枯季進行抽水試驗。試驗采用穩(wěn)定流抽水,做3次以上降深試驗,各降次試驗水位、流量連續(xù)穩(wěn)定時間分別為24、12、8小時。根據試驗結果結合含水層特征、地下水動力條件確定井允許開采量。
A1.1.5 水源水宜有一個水文年以上的豐、平、枯水期(采樣間隔約為四個月)的水質檢驗報告(按附錄B填寫)。其主要組分(溶解性總固體、K+、Na+、Ca2+、Mg2+、HCO3-、SO42-、Cl-)的含量變化范圍不宜超過30%(當某一成分含量低于10mg/L時,變化范圍不宜超過50%)。
A1.1.6 泉水開采時,其水量、水位宜保持穩(wěn)定,水位(水壓)不得出現持續(xù)下降。水溫變化范圍不超過±2℃。
A1.1.7 作飲用天然泉水開發(fā)的水源地地下水允許開采量宜大于50m3/d。
A1.2 水源地監(jiān)測
A1.2.1 水源開發(fā)后,宜繼續(xù)進行水質、水量、水位、水溫的動態(tài)監(jiān)測,觀測頻率不宜低于每季度一次。A1.2.2 每年宜進行一次水源水水質檢測,監(jiān)控水質變化情況。
A1.2.3 在可能遭受污染的地區(qū),宜根據污染源特點對水質進行監(jiān)測,以防止水源污染。
A2 水源地評價報告資料
A2.1 勘查單位水文地質勘查資質。
A2.2 水源地的位置、坐標、交通狀況和自然地理條件,附交通位置圖。
A2.3 地下水形成條件。
A2.4 水源地水文地質條件(附綜合水文地質圖和水源地全景照片)。
A2.5 水源地、地下水動態(tài)特征(附動態(tài)監(jiān)測數據和圖表)。
A2.6 水質評價,附豐、平、枯水期水質檢驗報告。
A2.7 地下水資源量評價。
A2.8 水源地環(huán)境地質條件。
A2.9 水源地衛(wèi)生防護[附水源保護區(qū)圖(比例尺:1:5000~1:10000)]。
A3 水源水質及檢驗
A3.1 水源水質宜符合GB5749和4.3.1的要求。
A3.2 水質的檢驗按相關標準執(zhí)行。